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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家教的利大于弊的辩论词

来源:https://www.azjg.com 时间:2024-07-0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请家教的利大于弊的辩论词

请家教利大于弊”, 原因在于:

第一,可及时补上欠缺的知识,提高学习成绩。现在的学生的学习负担比较重。知识多,作业量大。对于孩子来说,难免有一些消化不了的东西。在此情况下,如不能及时地把所欠缺的知识补起来,势必造成恶性循环,不理解的东西越压越多。而请家教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第二,可以有针对性地单独授课。教师在课堂上,只能面对大多数同学的水平和进度授课,不可能面面俱到。而思维较慢、接受能力较弱的同学,在这种情况下,会感觉听起课来很吃力。往往是教师授课的几句话反应不过来,就失掉了继续听下去的兴趣。相反,家庭教师面对面地授课,针对性较强,并给学生留有充分的考虑余地,学生在此种环境里学习,情绪会放松下来,学习的效率会提高。

第三,可以增强学生兴趣和信心。家庭教师在面对一个学生单独授课的时候,情绪相应地也十分放松,不会有紧张、急躁等情绪。而且经验丰富的老师会用幽默的语言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较差的学生大多有一定的自卑心理,老师会在授课中帮助他们树立起自信心。这些都是平时在课堂上难于做到的。

第四,能纠正学生的不良学习习惯,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较差的同学,除智力因素外,大多在长时间里形成了这样那样的不良学习习惯。而对于不做教育工作的家长来说,很难发现自己孩子在学习上的某些弊端。家庭教师就不同了,他们凭借着专业的本领和丰富的经验,会立即发现问题所在,并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纠正不良习惯,使其在补上功课的同时,逐渐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二、是否应该成为听话的好孩子,一辩稿。我方观点是应该成为听话的好孩子。

听话才能成为有利于自身和社会的人。人之初,性本善。但是刚拥有独立意识的的孩子像一张白纸,缺少辨别能力。所以说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成年人的指导是至关重要的。

常说,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指导我们的师长拥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听从他们的教导能够使我们避免误入歧途。

听话才能拥有集体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的祖先依据心中的道德准则,有了“规定”的认识。只有听话,我们才能活得安定,充实。

三、做鸡头还是凤尾辩论词

其次是乐于挑战自我,占9.6%,典型的表述有:“我喜欢有挑战性的生活”、“巨大的压力,激烈的竞争,会使人生更加丰富多彩”、“在竞争激烈的地方磨炼自己,是金子总会发光的”,“大城市的环境会增加人的压力和动力,有助于发挥人的创造性”。

再次是担心做“鸡头”会过分满足,占6.4%,典型的表述有:“做‘鸡头’容易产生满足感,失去进取心”。另有少数学生看重的则是社会评价,如“‘凤尾’再差也是‘凤’的一部分”,“身处好单位在声望上就高人一等”。

有的学生看重的则是生存环境,如“做‘凤尾’会有更好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

有的学生认为自己能力不足,如“我明白自己缺乏领导才能”、“我认为自己可能当不好‘鸡头’”。

还有的学生则是基于自己的个性而选择做“凤尾”,如“我的个性不是争强好胜的,而比较喜欢平静”、“我不太喜欢张扬和出风头,而能坦然随于他人之后”。

四、辩论稿格式是怎样的?

辩论稿的格式一般分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几部分。标题可点明辩论稿的中心;正文一般分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署名是署辩论者的姓名,日期是辩论的日期。

辩论稿是要以理服人的,因此,观点要正确,材料要典型,而材料与观点之间的论述关系要严密,这样才能把道理讲透彻,才能做到以理服人。辩论不仅是要宣传自己的见解,还要驳倒对方的观点,既要辨别,又要论述,因此,不能只顾自己说自己的,还要听别人是怎么说的,别人哪个看法不对,哪个材料错了,哪个地方论述有漏洞,这些都要抓住,在自己的辩论稿中加以揭露和批驳,这样,辩论稿便有论辩性了。论辩性是辩论稿的力量的表现。

辩论稿具体格式如下:

1、标题可点明辩论稿的中心,或标明中心事件,或标明中心的论题,最好让人看到标题就能了解辩论的内容。

2、正文一般分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开头应接触辩论题目,提出辩论稿的主要内容,使听众了解你要讲的东西,当然也应使开头有点技巧,使听众有兴趣听下去。主体是辩论稿的重点部分,要突出中心,用典型的材料,有力的分析,使听众点头赞同。结尾可归纳自己的见解,使听众有个完整的印象。结尾要有力,能给人启示和回味。

3、署名是署辩论者的姓名,日期是辩论的日期。

范文如下:

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

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对方辩友一直回避我方提出的取证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安机关将会面临取证的难题。大家关注小悦悦事件,很大原因是摄像头拍下了见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个公共场所都有摄像头的,况且公共场所的人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要查清哪些人见死不救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彭宇案”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就是的例子。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强。

第四,见死不救入刑的刑罚过重,建议可立法但不应入刑。

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没有法定义务,只有道义上的义务的人们当然有作出救助与否这种选择的自由权利。我们可以谴责见死不救,可以鼓励见义勇为,却显然不能以犯罪的名义威胁和强迫人们去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我方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这样的刑罚过于沉重了,有悖于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社会国家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建议可为见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较和谐的方式来解决。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通过前面的辩论以及我方的论述,难道您还要站在对方辩友的立场认为应把见死不救入刑吗?那么,下一个流血又流泪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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