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制度工作时间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0天)÷12月=20.92天
20.92天×8小时≈168小时
2、日工资、小时时间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不剔除法定节假日)÷12月=21.75天
21.75天×8小时=174小时
二、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根据你目前提供的情况看,公司不算违法,劳动部门给你单位批准的综合工作时的计算时间为季度。那么只要在季度内没有超过规定的工作小时就可以。超过了,如果不能安排串休的,不是还有1.5倍超时工资。只要单位的工作量不是超过人体负荷的,应该就不违法了。
四、劳动法,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的内容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下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目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的职工主要有如下三类人员: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的职工。
由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度时,用人单位应当作到以下两点:第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第二,对于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五、劳动合同法综合时间是怎样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六、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简介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